货物贸易米乐 M6米乐的概念
发布时间 : 2023-07-21 02:57:49什么是货物贸易?货物贸易的“货物”应该如何理解?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为便于统计,联合国秘书处起草了1950年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分别在1960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货物贸易的概念分类。
货物贸易也称为有形(商品)贸易(Tangible Goods Trade),其用于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以实物形态表现的各种实物性商品,是有形贸易。
货物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指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在1974年的修订本里,把国际货物贸易共分为10大类、63章、233组、786个分组和1924个基本项目。这10类商品分别为:食品及主要供食用的活动物(0);饮料及烟类(1);燃料以外的非食用粗原料(2);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原料(3);动植物油脂及油脂(4);未列名化学品及有关产品(5);主要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6);机械及运输设备(7);杂项制品(8);没有分类的其他商品(9)。在国际贸易统计中,一般把0-4类商品称为初级产品,把5-8类商品称为制成品。有形贸易的进出口必须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在海关统计中反映出来,是贸易国家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重要内容。
货物贸易方面所形成的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则(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它们是:农产品;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技术壁垒;投资措施;反倾销;海关估价;装运前检查;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证;补贴和反补贴;安全保障等。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与各自众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保护的水平,从而可以使贸易竞争建立在较明晰、较公平和可预见的基础上。因此,WT0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一手段。相反,“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是多边贸易体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农产品协定的目的是改革农产品的贸易和制定政策更趋向于市场导向。这将同样改善进口国和出口国市场的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协定允许政府支持其农业经济,但是通过制定对贸易较少扭曲的政策是可取的。它也允许执行承诺时有一定的灵活性。发展中国家不必象发达国家那样缩减补贴或降低关税,而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可得到宽限。
市场准入----农产品市场准入新规则只有关税。在乌拉圭回合之前,有些农产品进口受价格和其他非关税措施的限制。它们已几乎被提供等量保护的关税所代替,如果先前政策给予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75%,则新关税可能接近75%。这就是“关税化”。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GATT乃至WTO体制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后的十年计划,它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自1960年早期以来影响贸易的进口价格体系正在分阶段地完成。
协定规定:当某一产品确已进入一国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对该国境内的直接竞争的工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时,可以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保障限制措施可以多边或单边执行。但需经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查。
对于配额给予个别出口国的体系中,出口国可能企图通过第三国转运产品而绕过配额限制,或谎报产品的原产国。协定对此规定了反规避条款。
协定还将对新市场中的新成员、较小的供应商和最不发达国家给予特殊待遇。[page]
如果一个公司以低于本地市场的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认为“倾销”产品。对此,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会有不同的选择。WTO协定并未就此通过裁决。但是许多政府会采取反倾销的行动,以维护其国内产业。GATT第六条允许国家采取反倾销的行动,《反倾销协定》清楚地阐明了该条内容,它们是被同时运用的。它们允许国家采取一些做法,通常会终止贸易伙伴间的GATT关税约束和非歧视原则,其典型做法是反倾销行动,这意味着将对来自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征收额外的进口税,以使其价格接近于“正常值”,或消除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
有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衡量特定产品的倾销程度。协定提供了三种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其一是基于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其二是基于另一国出口商的价格;其三是考虑出口商生产成本、其它费用和正常利润的综合计算值。协定也规定了如何公平地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对于某一产品倾销程度的计算并不足够。反倾销措施只适合于倾销是否对进口国的产业构成损害。因此,首先必须按规定的准则开展调查。调查必须评估对所论产业具有支持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如果调查表明倾销正在进行,且国内产业正在受到损害,则出口公司可以将其价格提高到协议的水平,以避免承担反倾销进口税。
协定还对发起和进行反倾销措施期限和复查,列明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如果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是轻微的(一般认为幅度低于产品出口价值的2%),以及原产于一个国家的倾销产品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进口总量的3%,则应立即终止反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倾销税。但是,如果由数个这种不足3%的单个产品,累计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
成员国必须向反倾销委员会迅速和详细地通报所有初步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成员方还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反倾销调查报告(一年两次)。一旦矛盾升级,WTO鼓励成员方之间相互磋商解决。也可采用WTO争端解决程序。反倾销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为WTO成员提供讨论有关《反倾销协议》的有关事项的机会。
这一协定要做两件事:禁止使用补贴,和规范诉讼国家因补贴影响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协定也表明一个国家可以采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撤销补贴,或消除其有害影响。国家也可对损害国内生产且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开展自身的调查,和最终课以额外税(反倾销税)。
协定基于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包括了补贴的定义,引入了“特殊”补贴的概念,即“某些企业”才可得到的补贴。协定只禁止特殊补贴----可能是国内补贴或出口补贴。
与《反倾销协定》一样,《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也是所有成员签署的WTO一揽子协定的一部分。协定定义了三类补贴----禁止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以及不可申诉的补贴。它们适用于工业品以及农产品,除非其补贴符合农业协定。禁止补贴系指满足某些出口指标,或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条件所给予的补贴。由于其设计扭曲了国际贸易且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因此予以禁止。此类补贴可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如果争端解决程序认定补贴属于禁止范围,则必须立即予以撤销。此外,诉讼国家也可采取反措施。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可申诉的补贴在此类补贴中,诉讼国家必须示明补贴已对其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此类补贴也可能在一定范围被允许。协定定义了三种可能引起的损害。一个国家的补贴可能损害进口国的某种国内产业。补贴可能损害另一个国家的竞争对手,如果两者在第三方市场竞争的话。而且,一个国家的国内补贴可能损害试图在实施补贴的国家国内市场进行竞争的另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补贴已构成严重影响,则补贴必须撤销或必须消除其影响。此外,如果国内生产者因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进口而受到损害,则可对其施加反补贴税。
不可申诉的补贴系指非特殊补贴,或给予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补贴、援助损害地区的补贴,或依据新环境法律和法规促进现有设施改造方面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不能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质询,且反补贴税不能施加于接受补贴的进口货物。但补贴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
协定中规定了用以判断产品是否接受补贴详细的准则、确定接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标准、发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以及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准则和期限(一般是五年)等。接受补贴的出口商也同意提高其产品出口价格作为承担反补贴税的替代方法。
补贴可能在发展中国家和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起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GNP少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继续实施某些被禁止使用的补贴措施。至2003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将取消其出口补贴,最不发达国家必须取消进口替代补贴(其补贴的设计是有利于国内生产和避免进口)。如果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状况接受反补贴税调查,也会得到优惠待遇。经济转型国家必须在2002年前分阶段取消被禁止使用补贴。
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重要的,但是国家之间技术法规和标准所存在的差别,使得生产商和出口商难以适应。如果这些标准的实施是强制性的,它们有可能被用作保护目的而对贸易构成障碍。
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的目的是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测试和认证程序不会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TBT协定认为任何国家有权采用合适的标准,例如: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满足消费者权益方面标准。为避免各国标准存在太大的差异,协定鼓励各国采用国际标准,但是不得改变其保护等级。
TBT协定规定了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应用标准的良好惯例守则。同时,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款: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如何阐述它们将采用的法规----通常按中央政府机构的原则。
TBT协定规定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所采用的测试方法必须公开和公平。不应该采用有利于本国生产产品,对进口产品不公平的任何测试方法。协定鼓励任何一个国家认可另一个国家的测试方法。这样,所论产品是否满足进口国标准的测试工作可以在产品生产国进行。制造厂商和出口商需要了解其未来市场上所采用的最新标准。为有助于保证能方便地获得这些信息,WTO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建立国家咨询点。
尽管现在进口许可证体系已经少于过去,但是这一体系仍然实施着。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规定进口许可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例如:协定要求政府为贸易方建立科学的信息,使之了解为何要获取及如何获取进口许可证。同时,也阐明了任何国家引入新的进口许可程序或改变现有程序时,应如何知会WTO。协定对政府应如何评估许可程序的申请给予指南。
进口许可程序分为自动进口许可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所谓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自动颁发许可证。协定规定自动许可的准则,所以,所用程序不会限制贸易。
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协定也试图尽可能减少进口商在申领许可证时的负担,所以行政管理工作本身并不限制或扭曲进口。协定规定处理进口许可的机构一般应在30天内处理完一件申请,同时提交的所有申请应在60天内处理完毕。
对进口商而言,海关估价过程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实际税率改变恰好是最严格的。WTO海关估价协定目的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立的体制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武断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协定规定了一整套估价准则,较之原GATT的海关估价体制有所扩展并更为准确。[page]
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的决定给予海关当局这样的权力,即一旦海关当局怀疑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时,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此后,如果海关当局仍有足够理由怀疑,它可以忽略任何附加信息认为进口货物海关价格不能以申报价格为依据予以确定。
装船前检查通常是聘请专业私人公司(或“独立的机构”)查核装船细则----主要是海外订购货物的价格、数量和质量。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这一协定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例如:避免资金流失和商业欺骗以及逃避关税),和弥补其行政架构的不足。协定承认政府委托装船前检查机构进行的活动所适用的GATT原则和义务。采用装船前检查的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非歧视、透明度、保守商业秘密、避免不适当的延误、价格复核的特定指南以及避免利益冲突。出口方成员的义务包括在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时的非歧视、及时公布这些法律和法规以及必要时提供技术援助。
协定建立了一项独立的审查程序。它是由代表检验机构的组织和代表出口方的组织联合管理,其目的是解决出口方和检验机构之间的争端。
原产地规则是用以判断产品产地的准则。鉴于出口国家之间的在报价、优惠关税、反倾销、补贴等贸易政策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别,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规则也用来编辑贸易统计资料。
原产地规则是世贸组织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协定,它要求:(1)各成员的原产地规则必须是透明的;(2)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3)他们必须一贯、一致、公平和合理地予以管理;(4)他们必须基于肯定的标准(也就是,它们应阐明那些产品应授予原产地证明,而不是阐明那些产品不授予原产地证明)。
长远来说,协定的目的是协调WTO所有成员的原产地规则,但某些优惠贸易(如建立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根据其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进行贸易)除外。依据一套客观、易理解和可预期地签发原产地证原则,建立了协调工作纲要。这一工作正在由WTO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世界海关组织赞助的技术委员会进行。
与投资措施相关的协定(TRIMS)仅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措施。它承认某些措施可能会限制和扭曲贸易,并声明任何成员不应对外国人或外国产品施加任何歧视措施(即违背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它也宣告导致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为无效的(违背GATT的另一条原则)。协定后附有一份TRIMS清单,列明不符合GATT某些条款的措施。该清单包括要求企业本地采购达一定水平的措施(“本地含量要求”)。它也试图阻止限制公司进口或规定公司出口目标的措施(“贸易平衡要求”)。
协定允许国家制定其自身的标准,但是也规定技术法规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它们仅仅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需要,且不应该在情况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间实行武断或不正当的歧视
鼓励成员国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导则和建议。成员国也可依据科学的理由(而不是武断的)采取导致更高标准的措施。
协定也允许国家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来检验产品。因此出口国应保证适用于出口产品的惯常做法能为进口国所接受。如果出口国能验证适用其出口产品的措施能达到进口国同等健康保护水平,则进口国将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
协定包括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条款。政府必须对即将实施的新的或修改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技术法规予以事前通告,并建立国家咨询点,以便提供此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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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一般贸易货物如何办理报关手续和纳税手续?一般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经海关批准保税,则是保税货物。一...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不一定相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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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它的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概念取得主题内容形式和限制邻接权及和著作权的保护
专利技术的保护:1、首先确定自己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费?)。只有有效的专利才可谈保护。2、对于有效的专利,分析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即:调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否已有在先的类似技术存在,可以通过专利和文献检索来进行基础调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维权,却反而被侵权者找到了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把柄,将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应对专利诉讼的惯用手段),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投入。如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在先技术存在,则可以较为安心地投入维权工作。3、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技术范围)。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即:专利权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生效,一项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技术范围在这里指搞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创新点的范围。明确地域范围、技术范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4、专利监视。对于在自己专利申请日期之后的专利和科技文献定期进行跟踪检索,并关注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技术,监察是否有与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后续技术,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这里要注意:监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专利生效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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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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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不得注册的条件有一条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什么意思
一、简要说明《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二、办理途径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这里向你推荐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三、办理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四、申请书件的准备(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2、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二)具体要求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五、规费的缴纳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证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证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amp;#251;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1、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商标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领证单位介绍信;3、领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期号及商标注册号。(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七、注意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还δ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八、特别声明(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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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1、合同签订地;2、合同履行地;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5、代表机构住所地;6、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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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处理: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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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处理: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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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