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写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六大依据?
发布时间 : 2023-12-15 13:49:09米乐 m6中国官方网站米乐 m6中国官方网站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本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按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确定。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无需借助归类总规则的其他条款即可归入协调制度中〔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四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一)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特定的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扩大为包括根据规则二(二)的规定可归入这些品目的货品。
1. 货品报验时为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例如,未装有鞍座和轮胎的自行车),以及
2. 货品报验时为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所有部件一同报验的自行车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其部件可按其自身属性单独归类(例如,外胎、内胎)或者作为这些货品的“零件”归类。
只要符合规则二(一)的规定,并且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其他专门规定,上述货品应按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一、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所有列出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报验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款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毛坯,除非该毛坯已在某一品目具体列名。所称“毛坯”,是指已具有制成品或零件的大概形状或轮廓,但还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极个别的情况外,它们仅可用于加工成制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制成型的塑料瓶,为管状的中间产品,其一端封闭而另一端为带螺纹的瓶口,瓶口可用带螺纹的盖子封闭,螺纹瓶口下面的部分准备膨胀成所需尺寸和形状)。
尚未具有制成品基本形状的半制成品(例如,常见的杆、盘、管等)不应视为“毛坯”。
三、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四、运用本款规则的几个实例,参见有关类、章(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二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九十章)的总注释。
五、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货品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通常是由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上的需要,或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六、本款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七、本款规则所称“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各种部件仅仅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或通过铆接、焊接等组装方法即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八、运用本款规则的实例,参见有关类、章(例如,第十六类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及第八十九章)的总注释。
九、鉴于第一类至第六类各品目的商品范围,本款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类所包括的货品。
十、规则二(二)是关于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它所适用的品目是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例如,品目05.07列出“象牙”)和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品的品目(例如,品目45.03列出“天然软木制品”)。应注意到,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例如,品目15.03列出“液体猪油,未经混合”,这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
十一、本款规则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或组合品,同时旨在将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任何品目扩大为包括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十二、但是,不应将这些品目扩大到包括按规则一的规定不符合品目条文要求的货品;当添加了另外一种材料或物质,使货品丧失了原品目所列货品特征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十三、本规则最后规定,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品及组合品,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如果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的原则进行归类。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一、对于根据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三种归类方法。这三种方法应按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
二、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本规则。例如,第九十七章章注四(二)规定,根据品目条文既可归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一个品目,又可归入品目97.06的货品,应归入品目97.01至97.05中的其中一个品目。这些货品应按第九十七章注释四(二)的规定归类,而不应根据本规则进行归类。
三、规则三(一)规定了第一种归类方法,它规定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四、通过制订几条一刀切的规则来确定哪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是行不通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以这样说:
(一)列出品名比列出类名更为具体(例如,电动剃须刀及电动理发推子应归入品目85.10,而不应作为本身装有电动机的手提式工具归入品目84.67或作为家用电动机械器具归入品目85.09)。
(二)如果某一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1.确定为用于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而应归入品目57.03,因品目57.03所列地毯更为具体。
2.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安全玻璃,已制成一定形状并确定用于飞机上。该货品不应作为品目88.01或88.02所列货品的零件归入品目88.03,而应归入品目70.07,因品目70.07所列安全玻璃更为具体。
五、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的归类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加以确定。
七、无论如何,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这些货品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八、对于不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会有所不同。例如,可根据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质、体积、数量、重量或价值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对货品用途的作用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九、本款规则所称“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不仅包括各部件相互固定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实际不可分离整体的货品,还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离的货品,但这些部件必须是相互补足,配合使用,构成一体并且通常不单独销售的。
(二)由一个特制的架子(通常为木制的)及几个形状、规格相配的装调味料的空瓶子组成的家用调味架。
(一)由至少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的。因此,例如,六把乳酪叉不能视为本款规则所称的成套货品;
(二)为了迎合某项需求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以及
(三)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例如,装于盒、箱内或固定于板上)。
据此,它包括由不同食品搭配而成,配在一起调制后可成为即食菜或即食饭的成套食品。
(一)1.由一个夹牛肉(不论是否夹奶酪)的小圆面包构成的三明治(品目16.02)和法式炸土豆片(品目20.04)包装在一起的成套货品。
2.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装于一纸盒内的一包未煮的面条(品目19.02)、一小袋乳酪粉(品目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品目21.03)组成。
—— 一罐小虾(品目16.05)、一罐肝酱(品目16.02)、一罐乳酪(品目04.06)、一罐火腿肉片(品目16.02)及一罐开胃香肠(品目16.01);
对于以上两例所列及类似货品,应将每种产品分别归入其相应品目。还适用于,例如:包装在同一纸盒中供零售用的玻璃瓶装速溶咖啡 (品目 21.01), 陶瓷杯 (品目 69.12)及陶瓷杯托 (品目 69.12)。
(二)由一个电动理发推子(品目85.10)、一把梳子(品目96.15)、一把剪子(品目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及一条毛巾(品目63.02)装在一个皮匣子(品目42.02)内所组成的成套理发工具。
(三)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个圆盘计算器(品目90.17)、一个绘图圆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9)及一个卷笔刀(品目82.14)装在一个塑料片制的盒子(品目42.02)内所组成的成套绘图器具。
十一、本款规则不适用于按规定比例将分别包装的各种组分包装在一起,供生产饮料等用的货品,不论其是否装在一个共同包装内。
十二、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品目。
一、本规则适用于不能按照规则一至三归类的货品。它规定,这些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中。
二、在按照规则四归类时,有必要将报验货品与类似货品加以比较,以确定其与哪种货品最相类似。所报验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同一品目。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一)制成特定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的,即按所要盛装的物品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二)适合长期使用的,即在设计上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的物品相称。在物品不使用期间(例如,运输或储藏期间),这些容器还起到保护物品的作用。本条标准使其与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报验的容器应归入其相应品目;
三、本款规则不包括某些容器,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或装有糖果的装饰性瓷碗。
四、本款规则对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归类作了规定。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某些金属桶及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五、规则五(一)优先于本款规则,因此,规则五(一)所述的箱、盒及类似容器的归类,应按该款规定确定。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一、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项下的各级子目。
(一)“同一数级”子目 ,是指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 )或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对应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选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该子目本身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根据有关的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除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外”。
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同,因此,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三、六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同样,五位数级子目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其所属品目的范围。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的原则归类。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一)制成特殊形状或适用于盛装某一或某套物品,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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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这是海关总署第2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对商品归类的定义,通过如下思维导图进一步了解该定义:
该定义阐述了商品归类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同时明确了确定商品编码的依据。《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明确商品编码是指《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中华绒螯蟹为例,商品编码0306.3391,在实际通关中的商品编号需要确认到十位。
对于第九、十位的确定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要注意学习时8位商品编码的确定与其相应商品编号的确定的规定可能不一样。
为了便于区分,品目包括品目号和品目条文,品目号对应的条文为品目条文;子目包括子目号和子目条文,子目号对应的条文为子目条文;《协调制度》中e是6位数字,品目号是4位数字,子目号是5位、6位数字。《税则》中税则号列是8位数字的商品编码,本国子目号是7位、8位数字,下表为不同目录中的名称比较。
我们看到,加了7、8位就为本国子目,在这基础上加上税率的变成了《税则》,加上计量单位的就为《统计目录》,加上监管附加编号、监管证件、税率等就成了《实用手册》。
对于初学者并不能很快理解定义,这需要一个过程,理解越早对归类成长越好,这个是“实用主义”定义,即《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的,有着特定的场景适用,有着特定的规则,比如国内贸易的货物一般无需确定其商品编码,出国购买的个人自用物品,一般无需确定其商品编码。而这些商品编码确定的依据需要在《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即不能脱离这个体系。
对于商品归类学习者来说,场景可以不用受限,也就是“万物即可归”,生活场景的物品皆可作为归类分析的对象,只要归类规则符合即可。这是训练归类思路非常重要的过程,比如在《协调制度》中,鲜甜玉米是蔬菜(品目07.09),而玉米是谷物(品目10.05),某能量饮料属于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子目2202.10),斑马(zebra)不归马(horse)(horse品目01.01,zebra品目01.06)。
这些信息相对来说都是大家熟知的,而在《协调制度》中的分类有些看上去匪夷所思,但还是能反映到事物的本质,而并非脱离实际,只不过相对来说有些抽象。比如我们看保健品时,在归类中第三十章药品已经排除,一般是按食品及饮料归入第四类,例如,营养品、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但不包括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某药酒在归类中是归药(品目30.04)而并非酒。别特酒(品目21.03)又属于杂项食品,按体积计酒精含量44.2%~49.2%,按重量计含1.5%~6%的香料、各种配料以及4%~10%的糖。
以上是归类学习初级阶段的一个过程,如果不涉及实战,无论怎么认知都行。但凡要涉及实战,就是实际用于通关申报,那就得上升一个认知。这就好比开车一样,理论考满分没有用,上路才能真实检验是否适合开车,不同人不同应急能力,在不同路况开车风险就不一样;归类也类似,由于商品编码涉及到海关的征税与监管,如果不了解申报不实的风险,显然不适合做归类方面事务的。
本章作为认知篇,从归类是什么,归类学什么,以及归类怎么学三个方面阐述,希望能从实战的角度,分享对归类的心得体会;也就是如果有时光穿梭机,再回到当初归类学习的状态,应该如何开启归类的学习。
简单的说就是把进出口货物“翻译”成代码,海关通过代码对货物实施相应的监管,需要借助“目录”通过“规则”来实现。
怎么翻译成代码,这就好比一门外语,一般人通过单词直译,或者通过软件自动翻译,也能理解大部分内容。归类也类似,通过品名以及对商品某些特征的理解,稍微了解《协调制度》或通过大数据的检索也能搜索到相应的编码。但归类的问题在于,目录设定的商品远跟不上商品的千变万化,很多商品一出现就有争议,比如无人机,到底是飞行器,还是“会飞的照相机”。当然这在2022版《协调制度》已经不存在这一争议了(通过新增品目解决了各种争议),这就是规则的运用。商品信息的认知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全面的了解,很容易遗漏影响确定编码的关键因素。比如巧克力味的代餐粉,巧克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成分表里都没体现,但真实情况是含了一点点可可,最终是归入品目18.06(其他含可可食品),而不归入品目21.06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因为品目18.06还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本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注意注释中描述的是“任何比例”。这个对“翻译”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归类是人与人、人与计算机沟通的过程,关务与技术人员沟通,关务通过网络信息检索。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乔哈里窗视窗,最初是由乔瑟夫(Joseph)和哈里(Harry)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视窗理论将人际沟通的信息比作一个窗子,它被分为4个区域:开放区、隐秘区、盲目区、未知区,人的有效沟通就是这四个区域的有机融合。
在商品归类中有效信息的获取最关键的,也是最困难的,因为归类人员—关务—技术,这个中间本身存在一个不确定因素,而归类所需信息与商品客观信息又存在不少误区。比如你问这个钢板弹簧是不是汽车专用零件?
技术人员的回答当然是专用零件,这样看上去谁都没有错,技术人员并不了解归类中专用零件、通用零件的定义,这个显然是没有共识,对于技术人员存在盲区的,很多时候商品编码错误是商品信息确认的问题,也就是归类过程要达成共识,解决盲区。
商品归类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这是在特定的规则下进行的,前面是了解商品的客观信息,就是商品的本质信息。比如设计为商业用的咖啡机,但我买来就放家里用,这种情况自然是以设计用途为准,就不能根据实际用途来确定其商品编码。
再比如具有杀伤力的武警用的弩(钢铁制),看上应该归入第九十三章武器,但在总注释中已经排除,不包括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这就是规则,归类的过程,就是规则运用的过程,不能用个人常识理解来代替归类的规则。在新的《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如果相关归类依据中没有的,可以参考与归类相关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这也明确了规则依据的拓展。
在归类中经常会出现是似而非的现象,有时甚至出现怎么表述就会导致归类结果的不一样,这显然存在着主观认知的风险。为什么要用防御这个词,因为归类的风险,以及多种因素的不确定性。
从归类的风险看,有经济风险、累积风险、信用风险、刑事风险等,同样的归类差错,会因商品编号对应的税率有无税差、监管条件有无涉证,而导致结果走向不一样。这也就导致对应编码是0关税率风险高,比如84798999.90本章其他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商品一旦归入此税号,则需要加强审核。另外,货物的年进出口的总货值,也是影响着归类风险的关键因素。
在商品归类过程,我们经常会感觉到知识的欠缺,很多时候一类商品就代表着一个领域,一门学科,而归类是需要面对不同领域的商品,因此对于归类人员来说,怎么样快速、全面的认知一个商品。我们就需要借助计算机、工具、各国的归类决定等来综合分析。
学会怎么查阅专业书籍、检索专业网站,很多资料、文献的查阅,需要运用到布尔运算,即特定关键词的复合搜索,这需要不断的实践和尝试才行。
以美国海关网站为例(rulings.cbp.gov/),霍尔传感器,可以通过关键词hall,浮法玻璃可以通过厂商名称Corning等关键词搜索。
归类思路的养成,需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练习时就应注意,也就是先品目确认(规则一到规则四)再子目比较(规则六),每一步应按步骤来。比如对于洗发沐浴二合一的产品,洗发品目33.05,沐浴品目34.01。根据第六类类注二,似乎可以品目33.05优先于品目34.01。实际上二合一,本身就是两种功能的产品,一部分是品目33.05,一部分是品目34.01,品目33.05也只是体现产品的部分特征,不能用部分产品特征去概括整个产品。这句注释不能理解成符合品目部分特征的产品都可以优先品目33.05。如果只是洗发水,可归入品目33.05,但是也属于品目34.01盥洗用品,这种情况就是用到规则一,优先33.05。二合一的洗发沐浴产品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从后归入品目34.01。
归类思路的养成,需要有个不断修正,调整的过程,这个需要一定的积累,也因人而异,需要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归类思路,方可少走弯路。
归类学习最快的成长,就是不断实战分析,注意是实战分析,而不是实战,这好比天天吃饭,很难吃出一个美食家一样;天天查编码,不问依据,那在一定时间维度里是没有成长性的。如果每天把一道题弄懂,理清思路,长久积累下来必然不一样,这就需要持之以恒,格物致知。所谓总结归纳,实际是独立思考,养成自己的一套归类方法。我们购买一个商品,不必知道功能原理,只要知道怎么用就行,对于归类中特别是化学品、生物制药来说,有时理解起来是非常困难的,这是需要借助特定名词、CAS号等,以及相关归类指南、归类决定、预裁定等信息;归纳总结,去伪存真,然后再得出自己对商品的理解。在梳理这些信息时,要时刻保持怀疑、质疑的观点,归出一个编码容易,但要验证一个编码是否正确就非常不容易。
建议参加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考试,即进出口商品归类专业能力水平评价,从考试内容看,目前是按机电类和非机电两个类别进行考试,这也说明要想通过两个类别的考试,至少需要2-3年时间。参加考试,是比较能有针对性的系统性的学习,同时有证也是择业的有效“敲门砖”。对于初学者,切忌题海战术,因为考试是允许使用工具书的,要根据自己擅长的方向,有针对性的训练,方能事半功倍。
对于已经从事一段时间的归类工作的关务,如果没有从归类规则、依据分析上做过功课,需要先跳出自己的固有思维,参加归类系统的学习,参加归类考试。很多企业关务连基本规则都没认真学过,直接上手归类,这无疑在“埋地雷”,需要重视起来。
如果要跳出自己的固有思维,简单的方式,就是对自己公司的归类数据做一次“归类体检”,这好比人的健康体检一样,这样方知真实的归类状态。当然对于在职者,要知道归类的底层逻辑是归类合规,就是一个商品的编码,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可以追溯。明确了基本目标,就可以从归类制度入手。即谁提供信息,谁转换信息,谁做归类初审,谁做归类复核,出现争议时应该如何解决,当这些流程明确时,实际上归类是一个企业多部门人员的共同协作的结果,而不是关务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要知道术业有专攻,必要时建议寻求第三方协助。
经常听说,归类工作有点像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归类领域很小,仅限于进出口货物,虽不同于律师,但是讲证据,讲逻辑,这就是归类所要对标的方向,那么专职者(归类师),就可以理解成:具备归类专业能力,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归类服务的专业人员。归类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归类的准确和统一。涉及到归类方面的海关质疑、稽核查等,正确归类实际上是前哨,对于定性后的责任界定等就属于律师要处理的事务了。专职者要知道《协调制度》存在的价值,这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门独特的语言,是经过上百年演变而成,是多个专业领域的协调统一,是多个目录演变而来。要知道归类争议存在的必然性,要知道归类认知的灰度,和认识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底层逻辑中正,即不偏不倚,分析思路要全面,认知保持灰度,结论黑白分明。在最终结论确认时,是需要建立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而得出的合理推断。专业归类要解决是首要问题是,如果遇上海关质疑,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解释说明。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建议尝试申请海关预裁定。
这是由中国报关协会商品归类专家工作委员会筹备的公众号,专注于商品归类的准确与统一,准确就是专注于商品归类的研究,通过建立与海关沟通机制,建立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共同推进商品编码的统一。
当初大家讨论名字时,觉得《商品归类》太过普通,但后有人提到《Nature》《自然》,简约、回归本质,不必星辰大海,但求专业专注。在小众领域里,依然要找到兴趣,依然要有职业价值观,做最好的自己。从《失效决定去哪了》开始,通过失效归类决定,分析归类思路,了解最新商品编码,后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持续更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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