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中国)M6·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发布时间 : 2024-01-08 19:26:24

  米乐m6官网 mile米乐m6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第2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第十一条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五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第十七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三条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条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盘点2023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各类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告,值得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人就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日本福岛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3〕12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发布人参等3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公告 (2023年第5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

  农业农村部决定对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禁用措施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3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的公告 (2023年第5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令第7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浪费抽样调查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3〕9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4号)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更新至2024年1月2日)

  现行有效法律目录(300件)(截至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按法律部门分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 (2023年 第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3年 第10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公告 (2023年第126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国认监函〔2023〕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 (2023年 第11号)

  2024年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货产品)

  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这个又是什么情况啊m6米乐平台 米乐官方网站





×
全国服务热线 : 0898-75525968